崔静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拘禁罪
来源:崔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8
浏览量:1208
  • 案  号:(2018)鲁15刑初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  由:非法拘禁罪

  • 审理程序:一审

  • 原  告: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 被  告:赵某、胡某、赵某某、齐某、王某

  • 代理律师:崔静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

被告人胡某。

被告人赵某某。

被告人齐某。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胡某、赵某某、齐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胡某、赵某某、齐某、王某及王某的辩护人崔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漂流瓶与被害人郑某1认识,郑某1虚构其父亲是企业家和自己经营公司等骗取王某的信任与好感。2017年8月下旬至12月期间,郑某1以其账目被冻结,其父亲生病住院和买矿等理由骗取王某13万元左右。王某得知郑某12018年1月15日来东阿取放在王某处的行李箱后,于晚告知被告人赵某被骗经过,发给被告人赵某微信红包3000元,让其帮忙向郑某1索要被骗钱款。赵某纠集了被告人胡某并让其帮忙找人,一起索要被骗钱款。胡某电话联系了被告人齐某。2018年1月15日中午,被告人赵某又纠集了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告人胡某、齐某、王某在东阿广场见面,后王某回到东阿自己经营的店内等待郑某1。赵某、赵某、齐某、胡某四人在东阿“天禧宾馆”等消息。同日17时许郑某1到达东阿,与王某去东阿“小城故事”吃饭。赵某、赵某某、齐某、胡某四人在“小城故事”饭店门口等待郑某1。期间因为不确定郑某1是否有同伙,赵某让胡某再找人帮忙。胡某电话告知白某,白某纠集了张某1、张某2、秦某。21时许,王某、郑某1吃完饭走出“小城故事”饭店门口。赵某上前搂住郑某1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用拳头击打郑某1头部一拳。胡某和齐某、赵某上前对郑某1拳打脚踢。期间齐某用砍刀刀面在郑某1头部拍打两下。四人把郑某1强制拖上车。白某等人也驾车到达现场。白某驾车载张某2、张某1、秦某在前面带路,赵某驾车载赵某、胡某、齐某、郑某1跟随至,在赵某的录像下郑某1承认骗王婷婷13万元。赵某等人将郑某1带至东阿金雀城酒店8236房间,张某2和白某、秦某离开。赵某、赵某、胡某、齐某四人在酒店房间内看管郑某1,向郑某1索要被骗钱款。期间赵某到王某处,将上述情况告知王某。1月16日上午7时许,赵某使用郑某1的手机和郑某1的父亲郑某2电话联系,让郑某2还钱赎人。郑某1通过微信向郑某2发送所在位置,郑某2向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报警。1月16日9时许齐某因事返回聊城,13时许赵某、赵某、胡某带郑某1在东阿西关一饭店吃饭时,被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抓获。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证人白某、张某1、张某2、秦某、郑某2、陶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被告人赵某、胡某、赵某某、齐某、王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胡某、赵某某、齐某、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郑某1人身自由长达14小时左右,殴打郑某1致其轻微伤,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赵某某、齐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胡某、赵某某、齐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害人郑某1具有重大过错,且该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2.被告人王某并没有殴打被害人郑某1,不应对他人殴打郑某1的行为承担责任。3.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此前表现一贯良好。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漂流瓶功能与被害人郑某1认识。郑某1谎称其父亲是企业家,自己经营公司,骗取了王婷的信任与好感。后郑某1以其账目被冻结,其父亲生病住院和买矿等理由骗取王某人民币142881.68元。王某向其催要未果。郑某1定于2018年1月15日来东阿取存放在王某处的行李箱。王婷于2018年1月14日晚向被告人赵某某求助,让其帮忙向郑某1索要被骗钱款,并通过微信红包发给被告人赵某3000元人民币。2018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赵朋联系被告人胡某,并让其帮忙找人。胡某电话联系了被告人齐友峰。赵某又联系了被告人赵某。2018年1月15日中午,被告人赵某、胡某、赵某某、齐某、王某在东阿广场见面后,王某回到东阿自己经营的店内等待郑某1。赵某、胡某、赵某某、齐某四人在东阿“天禧宾馆”等消息。同日17时许郑某1到达东阿,与王某去东阿“小城故事”吃饭。赵某、胡某、赵某、齐某四人在“小城故事”饭店门口等待郑某1。期间赵朋让胡某再找人帮忙。胡某电话联系了白某。21时许,王某、郑某1吃完饭走出“小城故事”饭店门口,赵某上前搂住郑某1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用拳头击打郑某1头部一拳。胡某和齐友、赵朋上前对郑某1拳打脚踢。齐某用砍刀刀面在郑某1头部拍打两下。四人把郑某1强制拖上车。这时白某纠集了张某1、张某2、秦某等人也驾车到达现场。白某驾车载张某2、张某1、秦某在前面带路,赵某驾车载赵某、胡某、齐某、郑某1跟随至,郑某1承认骗王婷婷13万元。赵某进行了录像。然后赵某等人将郑某1带至东阿金雀城酒店8236房间,张某2和白某、秦某、张某1离开。赵某、赵某某、胡某、齐某四人在酒店房间内看管郑某1,向郑某1索要王婷婷被骗钱款。期间赵某到王婷婷处,将上述情况告知王某。1月16日上午7时许,赵某使用郑某1的手机和郑某1的父亲郑某2电话联系,让郑某2还钱赎人。郑某1通过微信向郑某2发送所在位置,郑某2向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报警。1月16日9时许齐某因事返回聊城,13时许赵某、赵某某、胡某带郑某1在东阿西关一饭店吃饭时,被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抓获,郑某1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东阿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聊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东阿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害人郑某1。

2.山东省聊城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胡某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

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份证实,2014年3月6日,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赵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4.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所民警于2018年3月2日20时,在南召县城关镇杉杉宾馆内将在逃人员齐某抓获。

5.东阿县公安局、南召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发破案情况和被告人赵某、赵某、胡某、齐某被抓获的经过。2018年1月16日赵某、赵某、胡某被抓获。

6.东阿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

7.东阿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简介证实,胡某入住金鹊城商务宾馆。

(二)鉴定意见

东阿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门诊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郑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

(三)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郑某1伤情照片证实,涉案的砍刀、郑某1头部伤情。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

2.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

3.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

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

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

6.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证实。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

2.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实。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

4.被告人齐某的供述证实。

5.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胡某、赵某、齐某、王某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应从重处罚。庭审中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

四、被告人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学禹

人民陪审员贝广东

人民陪审员赵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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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崔静
  • 执业律所: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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